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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观丨随手拍拍 也需谨慎

文章时间:2023/04/04 16:59: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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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3年10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省研究机构人员陆某非法持有一份机密级文件的数码照片。

2013年5月,陆某在某机关研究室副主任赵某的办公室内看到这份涉密文件,趁赵某不备,用手机偷拍文件,并存储在个人计算机中,直至被有关部门发现。2014年5月,司法机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二


2014年3月,某博客网站刊登疑似涉密文件的图片,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经查,3月,中国联通某市分公司机要员张某到市政府领取一份秘密级文件,交给公司总经理贺某。贺某在办公室看完文件后,对部分内容进行标注,并使用手机对文头及标注内容进行拍照。当天下午,贺某将拍摄的3张照片(其中文头照片清楚显示文头标志为秘密级),连同编辑好的评论上传至个人博客。事件发生后,贺某被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安全,重于泰山

保守秘密,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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