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民族团结的“五个互相”是什么?
答: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谅解。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公民应当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
各族公民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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