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民族乡属于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吗,为什么?
答:不属于。我国对于有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地域太小、人口太少,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的,通过在这些地方设立民族乡办法,使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形式,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形式,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法律依据:
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