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共济 人群 |
喀什地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
门诊共济 保障范围 |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疾病诊断、疾病治疗、门诊慢特病、特殊药 物治疗、日间手术等,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 |
门诊共济 使用流程 |
1.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喀什地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2.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长期居住、异地长期工作的人员,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备案地的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 |
门诊统筹 起付标准 |
年度内结 算次数 |
三级医 疗机构 |
二级医 疗机构 |
一级医 疗机构 |
备注 |
第一次 |
60元 |
20元 |
10元 |
2022年8月1日起,门诊共济保障仅在定点医疗机构开通。后期按照自治 区统一安排部署,将逐步开通普通门 诊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支 付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报 销比例执行。 |
第二次及 以后 |
30元 |
10元 |
5元 |
门诊统筹 报销比例 |
在职 |
55% |
65% |
75% |
已满年限 退休人员 |
60% |
70% |
80% |
单次最高支付限额 |
600元 |
200元 |
100元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3000元 |
个人账户 计入(月) |
在职人员 |
月缴费基数的2% |
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补助费用, 可由个人账户划入扣缴,个人账户不 够扣缴的,由单位代扣代缴。公务员 医疗补助计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办法 执行原规定。 |
已满年限 退休人员 |
按自治区平均养老金的2%划入(2022年暂定80元) |
个人账户 家庭共济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历年结余资金)可以实行配偶、父 母、子女共济。实行家庭成员共济的,由参保人员本人下载“新疆医保服务平 台”APP,在“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中建立医保家庭共济关系。 |
个人账户 的使用范 围 |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 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职工本人参加大额医疗补助的费用; 4.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
实施时间 |
2022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