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医保慢性病

二十七、精神病

文章时间:2023/12/06 10:49:34 来源:

(一)鉴定标准

1.有一年及以上病史和治疗用药记录,经三名副高以上 专科医师确诊;

2.经系统治疗,精神症状无法有效控制,需要长期用药 物控制症状或维持功能;

3.既往有精神病病史,症状未缓解、残留或再现的;

4.既往有精神病病史,因患该精神障碍失去工作能力, 社会功能衰退的;

5.既往有精神病病史,自知力未恢复的。

同时具备以上第1、2条和第3-5条中一条及以上的, 既符合精神病慢性病鉴定标准。

(二) 申报资料

1.病史资料,含近一年及以上病史和治疗用药记录;

2.精神病相关检查报告单;

3.精神类心理测评量表。

(三) 精神病种

器质性精神障碍,双向情感障碍抑郁发作,精神活性物 质所致的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痴 呆,强迫症,广泛性焦虑障碍等。

上一条:二十六、慢性活动性肝炎

下一条:二十八、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