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鉴定标准
1.有半年及以上高血压病史;
2.非同日测量三次血压值收缩压均≥140mmHg和(或) 舒张压均≥90mmHg(病人既往有高血压病史,收缩压均≥140mmHg和(或)舒张压均≥90mmHg,因持续使用降压药物, 血压监测表现正常,也符合本条);
3.动态血压检查及动态血压监测数据:有效数据>70%以 上,血压负荷〉>40%;
4.高血压2期的需提供眼底检査、尿蛋白检查,增加左室肥厚,三者有一项为阳性符合高血压病2期。
5.血压及动态血压监测数据达上述第1、2、3条标准, 并具备下列一种并发症的,可鉴定为高血压病III期:高血压并发脑出血、脑梗塞、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眼底出血或 渗出、视神经乳头水肿、夹层动脉瘤及合并冠心病。
同时具备以上第1、2、3、4条或第1、2、3、5条的, 既符合高血压病II期以上(含II期)慢性病鉴定标准。
(二) 申报资料
1.近半年病史资料,含近半年及以上病史;
2.动态血压检查报告单;
3.动态血压监测数据单;
4.尿常规检查报告单
5.眼底检查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