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标准
1.有脑血管病史,并经过半年及以上治疗,有认知、语 言、运动功能障碍的检查报告描述及评判;
2.头部CT或MRI可发现梗塞灶或出血灶;
3.主要条件:
(1)全瘫;
(2)肢体瘫痪程度中一个部位肌力<3级;
(3)肌张力障碍程度中一个部位肌张力≥111级或二个 部位肌张力II级;
(4)非瘫痪性运动障碍(共济运动失调)程度中一个 部位障碍,且影响生活能力;
(5)语言障碍类型为感觉性失语或混合性失语;
(6)吞咽障碍程度中吞咽困难,伴营养不良;
(7)视力障碍程度为皮质盲;
(8)智能障碍程度中伴强哭强笑或交流困难以及影响 生活能力或二便失控;
(9).癫痫程度中有癫痫反复发作史并给予抗癫痫治疗。
4.次要条件:
(1)肢体瘫痪程度中一个部位肌力3-5级;
(2)肌张力障碍程度中一个部位肌张力II级;
(3)非瘫痪性运动障碍(共济运动失调)程度中有二 个部位障碍,但影响生活能力不明显;
(4)语言障碍类型为运动性失语;
(5)步行障碍程度中为偏瘫步态;
(6)有吞咽困难;
(7)有智能障碍;
(8)有癫痫反复发作史,但无正规抗癫痫治疗。
同时具备以上第1、2条和第3条主要条件中任意一条 或第4条次要条件中任意二条的,既符合脑血管意外并发症、 后遗症慢性病鉴定标准。
(二)申报资料
1.近一年病史资料,含近半年及以上病史和治疗用药记
录;
2.头部CT或MIR报告单;
3.上述鉴定标准中相应的检查报告单。